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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李沧区质量品牌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2021-06-22 信息来源: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质量品牌工作,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李沧实际,李沧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在《李沧区质量品牌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重新起草了《李沧区质量品牌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为保证管理办法的科学性、严谨性和适用性,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对本管理办法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7月22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

1.直接在李沧政务网本项征求意见栏中,点击“我要发表意见”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cjgsk@163.com;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青岛市李沧区夏庄路127号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感谢并期待您的参与!

 

(联系人:杨志林;联系电话:67706609)


李沧区质量品牌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持续推进质量强区战略,推动优势企业创新转型发展,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提升区域品牌竞争力和影响力,促进李沧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发〔2018〕63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7〕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7〕13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发〔2019〕25号)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区质量品牌发展与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李沧区质量品牌提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区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促进质量品牌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而制订,专项资金作为支持本区企业质量品牌和标准化发展与建设,推动区域品牌经济发展的专项政策性扶持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管理,按照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是质量提升、品牌建设扶持资助的主管机构,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扶持资助资金的审核机构,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及区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使本区质量品牌发展与建设更好地服务于李沧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区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资助对象、范围和资助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依法设立的、税务登记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驰名商标的组织;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通过“泰山品质”认证的组织;主导、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承担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组织;获得青岛标准先进性评价的组织。

第九条 专项资金仅对新获得的质量品牌和标准化项目给予奖励,对复评、续展、变更、转让等情形不给予奖励。

同一申请人(同一集团公司或者企业法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同时获得2个及以上奖项的,按最高等次的奖项给予资助。

第十条 扶持资助采用资金奖励的方式。

第十一条 扶持资助项目及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组织,产品类按照市奖励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服务类按照30万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资助。

(二)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和“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按照市奖励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通过“泰山品质”认证的组织,按照市奖励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主导、主持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按照市区1: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资助奖励。

(五)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获批创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场馆、标准验证实验室和经国家推广的标准案例;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承担担国际、全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组建或依托相关技术机构负责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制定工作的;新获AAAA级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组织,按照市区1:1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资助。

(六)通过青岛标准先进性评价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的研制组织;通过验收的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组织,分别按照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区级资助奖励。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扶持资助奖励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自愿向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场监管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的起始时间为2020年9月16日,申请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的单位,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满3年;

(二)拥有注册商标,且在有效期内,范围涵盖申报产品;

(三)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

(四)申报项目申请和资金使用者应为同一部门或单位;

(五)其他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第四章  审批下达与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和拟扶持资助金额进行审核后,形成配套资助奖励方案,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审批。

第十六条 扶持资助项目审批下达后,由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项目申报组织和相关单位。

第十七条 公示完毕后,按照有关会议审批通过的扶持金额,由区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相关单位质量改进、品牌建设、标准化管理提升、人员专业培训等对应业务工作的开展。申报组织收到财政拨付的资助资金后,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申请人应当确保申报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对经检查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扶持资金的,将全部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该组织三年内申请扶持资助的资格,并依法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到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  年 月 日。


《李沧区质量品牌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为进一步实施质量强区和品牌战略,发挥质量品牌引领作用,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李沧区质量品牌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1、原办法已实施满两年有效期。2018年8月,区市场监管局起草的《李沧区质量品牌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印发后实施,目前《暂行办法》已实施满两年有效期。两年来,发放扶持资金68.7万元,支持辖区企业开展质量品牌提升和标准化提档升级。

2、质量品牌提升工作是市考核重要指标。是否落实质量品牌扶持奖励政策是青岛市年度质量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质量品牌提升的标杆企业和积极参与标准化项目的企业实施资助奖励,有助于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助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3、省、市对质量品牌建设有新的要求。今年2月9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共建共享“好品山东”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21〕25号),7月2日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以品牌建设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办发〔2021〕12号)均提出要强化政策支持,发挥好专项资金的支持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优秀企业给予激励,落实支持企业品牌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第二款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九条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3.《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7〕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发〔2019〕2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7〕13号)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6章20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提出了《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明确;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相关负责机构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资助对象、范围和资助标准”,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的对象、使用范围以及扶持资助的6个项目,同时明确资助奖励的具体标准。

第三章“申请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第四章“审批下达与资金拨付”,主要明确对申报专项资金审核后,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审批,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主要规定了专项资金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申请人应当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对违法有关规定骗取扶持资金的,将按照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施


为进一步实施质量强区和品牌战略,发挥质量品牌引领作用,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李沧区质量品牌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1.起草《管理办法》后,6月22日,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后征求了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32个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未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2.6月22日,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李沧政务网“意见征集”专栏面向社会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意见建议征集活动,未收到社会公众提出的相关意见建议反馈。

3.为更好的听取企业代表的意见建议,7月26日,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了李沧区部分企业代表座谈会,面对面的倾听企业相关负责人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座谈的企业代表未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已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