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区政府欢迎您!
无障碍浏览 | 繁體中文 |
| 邮 箱 | 智能问答

关于征集《李沧区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2023-08-04 信息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22〕14号)精神,李沧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起草了《李沧区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待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意见征集时间:2023年8月4日-9月3日。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在本系统直接提出意见或建议,请点击最右侧“我要发表意见”按钮;

  (二)意见建议请发送至邮箱LC8135@sina.com 

  感谢并期待您的参与!

  (联系电话:0532-87628467)

李沧区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22〕14号)和《青岛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待发)精神,推动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落实到位,为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营造良好人口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科学把握全区人口发展规律,加快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提升家庭发展能力。到2025年,积极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人口结构逐步优化,生育水平保持稳定,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全区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正常。全区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8/10万、3.0‰和3.02‰以下。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6个。初步建成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明显进展。

  二、主要任务

  (一)稳妥有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1.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组织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政策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信用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政策平稳落实。

  2.健全便民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以“一老一小”为重点的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抚幼养老功能。加强母婴设施规范化建设,方便群众照护、哺乳。落实生育登记网上办理、异地通办,做好生育咨询指导。落实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一网通办”。落实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实现跨部门网上办理。

  3.加强人口监测和分析研究。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健全基层监测网络队伍,落实人口监测工作任务。健全人口监测预警制度,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指导街道做好出生和迁移信息的采集、变更等工作,做好人口变动规律分析,及时掌握育龄人群和生育形势变化。

  (二)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1.全力保障孕产妇健康。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深入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广泛普及妊娠风险防范知识,加强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落实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全程服务,建立健全高危孕产妇多学科会诊制度。落实区级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中心职责,强化区域协同联合救治。加强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建设区域妇幼健康服务联合体。完善“智慧妇幼”健康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推进“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夯实区、街、居三级服务网络,不断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2.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实施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和母乳喂养促进行动。不断完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科、儿科和儿童保健科建设,健全危重儿童和新生儿救治体系,规范高危儿管理,提升危重救治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全区智慧化接种门诊服务能力。加强0-6岁儿童保健规范化服务水平,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和营养改善。推进开展0-6岁儿童视力、听力、心理健康、口腔保健等服务。加大儿童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普及儿童心理行为发育知识,做好儿童心理行为发育监测与评估,探索建立以儿童孤独症为切入点的早期筛查、诊断和综合干预模式。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3.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坚持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策略,落实三级防治措施,促进服务衔接。加强婚前孕前保健,推广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一站式”服务。促进胎儿医学发展,提高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能力,加强新技术应用和监督管理。力争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推进0-6岁儿童残疾筛查。完善多部门联动防治出生缺陷的工作机制,构建覆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

  4.优化生殖健康服务。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落实监管责任。将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全程管理,优化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建立健全宫颈癌、乳腺癌“防、治、康”一体化服务模式。推行免费婚检孕检制度,为全区适龄女生免费接种HPV疫苗。推动医疗机构通过健康教育、心理辅导、中医药服务、药物手术治疗、辅助生殖技术等手段,提高不孕不育防治水平。加强生育咨询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做好人工流产术后关爱。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落实综合防治措施,推动消除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

  (三)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1.优化普惠托育服务发展布局。加快推进“一老一小”为重点的基层托育养老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将统筹推进托育服务发展纳入“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卫生与健康规划。区级制定托育服务专项规划或整体解决方案。将各级各类托育服务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自然资源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千常住人口10个婴幼儿照护托位的标准在详细规划编制中进行统筹研究落实,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在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结合小区状况和居民意愿统筹推进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对已建成、正在建设的居住区按照不少于8个婴幼儿照护托位的标准予以补齐或逐步完善。推动建设区级综合托育服务指导中心。

  2.建立完善托育服务支持政策。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推动将开设托班纳入新建、扩建幼儿园建设同步规划配套。盘活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房屋,用于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托育服务。落实托幼一体化发展要求,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举办托班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落实入托普惠托位二孩每人每月300元、三孩每人每月380元的保育费补助,执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补助标准。落实托育机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落实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落实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落实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制定。优化机构登记、备案程序,对具备合法资质的幼儿园举办托班的,简化备案流程。依托现有资源,推动托育产教研相结合,建设高校与妇幼保健机构、优质托育机构合作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作为幼教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发展智慧托育等新业态,打造地方托育服务品牌。

  3.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出台政策,为在职职工、居民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各街道至少建设一家社区托育点。鼓励医疗机构建立医育结合的养育照护服务机构,加强儿童保健专业服务和指导,提供托育延伸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建设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和综合托育服务机构。积极发展家庭托育服务,落实家庭托育服务规范。增强家庭照护能力,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推动公共场所和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加快在医院、商超、车站、学校等场所建设母婴设施。鼓励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

  4.加强综合监管。各类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和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实行监管清单式管理。重点加强托育机构的餐饮服务、卫生保健、疾病控制、消防安全、人身安全等监管。

  (四)建立完善积极生育配套支持政策措施

  1.降低生育成本。落实生育补助制度,落实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的休假政策,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60天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15天陪产假, 3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育儿假。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对按政策在具有资质的助产机构分娩的产妇,给予不低于500元住院分娩补贴。符合享受生育保险条件的女职工生育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医保支付标准统一提高到3000元,实际发生费用低于该限额的据实结算,超过该限额的实行定额结算;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顺产、难产、剖宫产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部分据实结算。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2.降低养育成本。落实国家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政策。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的数量,制定实施差异化的公租房租赁和购买房屋等优惠政策。对因家庭人口增加、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承租家庭,根据房源情况予以调换。优化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支持多子女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落实在市南区、市北区(原四方区域除外)范围内,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住房,二孩、三孩居民家庭可增购1套住房。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子女家庭购买本市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满足首付款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上浮20%确定;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加大对提供母婴护理、托育服务以及相关职业培训、消费品生产的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3.降低教育成本。实施“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逐步提高公办园在园幼儿园占比,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保持在90%以上。大力提升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开展幼儿园延时托管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幼儿按政策减免保教费、发放政府助学金,减轻经济困难家庭幼儿入园负担,优先保障入普惠性幼儿园。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入学政策,加快推进学校新建、改扩建,增加学位供给,保障适龄儿童入学权利。通过集团化办学、新建校高位发展、初中强校提质,提升义务教育教学质量,满足社会对优质教育资源需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发展,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和政府购买学位方式提供,降低义务教育择校成本。确保继续落实“两免一补”政策,降低义务教育就学成本。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提升课后服务质量,让学生在校内基本完成书面家庭作业,减轻家长辅导作业负担。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策,减轻家长校外培训负担。加强对家长的家庭教育指导,树立科学育儿观念。

  4.保障和维护劳动就业合法权益。健全落实就业性别歧视约谈机制,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监督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给予特殊劳动保护,履行社保缴费义务。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服务。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多形式提供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拓宽就业渠道。

  (五)持续关心关爱计划生育家庭

  1.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落实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城镇其他居民奖励扶助待遇。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7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健全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实行一次性扶助金制度和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免费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符合残疾人帮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特困、低保老年人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及时纳入相应救助保障范围和关爱服务体系,优先在公办养老机构托养。对有收养意愿、符合收养条件的,优先办理收养登记。

  3.建立健全扶助关怀工作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建设一家“暖心家园”。建立定期巡访制度,实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全覆盖。计划生育公益金、人口关爱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党的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工作落实和督查落实,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建立优化生育政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部门配合、政策衔接、信息共享的人口工作综合治理机制。

  (二)强化工作合力。加强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重要作用,助力推进青年发展友好型城市建设。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做好宣传倡导、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为老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知识普及等公益活动。开展活力发展城市建设活动。

  (三)强化基层基础。深度融合基本公共卫生、人口计生、老龄服务等工作。完善居民公约动态修订机制,充实生育关怀、优生优育、家庭健康、婚育文明等内容。强化服务队伍培训和能力提升,统筹解决社区服务人员报酬待遇、养老保障问题, 确保基层有章理事、有人干事、有钱办事。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优势,加强人口形势、生育政策宣传解读教育,妥善回应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落实中的问题和社会关切,推动全龄友好型城市建设。鼓励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适婚青年婚恋观、家庭观、生育观教育引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李沧区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2022年9月28日,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22〕14号,简称省《实施方案》)。李沧区卫生健康局参照《青岛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了《李沧区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三大板块,涉及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组织保障。其中主要任务包括五大方面18项内容:

  (一)稳妥有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1.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组织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将入户、入学、入职、信用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政策平稳落实。

  2.健全便民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以“一老一小”为重点的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抚幼养老功能。

  3.加强人口监测和分析研究。健全人口监测预警制度,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指导街道做好出生和迁移信息的采集、变更等工作,做好人口变动趋势和规律分析,及时掌握育龄人群和生育形势变化。

  (二)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1.全力保障孕产妇健康。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深入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广泛普及妊娠风险防范知识,加强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落实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全程服务,建立健全高危孕产妇多学科会诊制度。

  2.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实施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和母乳喂养促进行动。不断完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科、儿科和儿童保健科建设,健全危重儿童和新生儿救治体系,规范高危儿管理,提升危重救治服务能力。

  3.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坚持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策略,落实三级防治措施,促进服务衔接。加强婚前孕前保健,推广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一站式”服务。促进胎儿医学发展,提高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能力,加强新技术应用和监督管理。

  4.优化生殖健康服务。将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全程管理,优化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

  (三)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1.优化普惠托育服务发展布局。加快推进“一老一小”为重点的基层托育养老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将统筹推进托育服务发展纳入“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卫生与健康规划。区级制定托育服务专项规划或整体解决方案。

  2.建立完善托育服务支持政策。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推动将开设托班纳入新建、扩建幼儿园建设同步规划配套。落实入托普惠托位补助制度。

  3.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出台政策,为在职职工、居民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各街道至少建设一家社区托育点。

  4.加强综合监管。各类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

  (四)建立完善积极生育配套支持政策措施

  1.降低生育成本。落实生育补助制度,落实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的休假政策。

  2.降低养育成本。落实国家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政策。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的数量,制定实施差异化的公租房租赁和购买房屋等优惠政策。

  3.降低教育成本。实施“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逐步提高公办园在园幼儿园占比。

  4.保障和维护劳动就业合法权益。健全落实就业性别歧视约谈机制,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五)持续关心关爱计划生育家庭

  1.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

  2.健全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3.建立健全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

《李沧区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结果反馈

  按照《青岛市李沧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我区发布了《李沧区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8月4日-2023年9月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意见采纳情况公示如下:

  在规定的征求意见期间内未收到反馈意见。

  特此说明。


李沧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9月6日


已结束